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於1997年12月1日至11日於日本京都舉行,會中通過具有管制效力的「京都議定書」(1/CP.3),議定書的全文共28條及A、B兩個附件,主要內容為
1.減量時程與目標:公約附件一國家及摩洛哥與列支敦斯登,應於2008至2012年間達成減量目標,同時採差異性削減目標之方式:歐洲聯盟及東歐各國8%、美國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6%,另冰島、澳洲、挪威則各增加10%、8%、1%。
2.管制六種溫室氣體:其中CO2、CH4、N2O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而HFCs、PFCs與SF6為1995年。 制定「共同執行」、「清潔發展機制」、及「排放交易」等三種彈性機制。森林吸收溫室氣體之功能納入減量計算,即1990年以後所進行之植林、再植林及砍伐森林所造成之溫室氣體吸收或排放之淨值,可計算於減量之中。
簽署:1998年3月16日起至1999年3月15日止,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公約成員簽署,其後開放加入、批准、接受或認可。
生效:當認可議定書國家達55國,且認可國家中附件一國家之1990年CO2排放量須至少須占全體附件一國家當年排放總量之55%,則議定書於其後第90天開始生效。於2005年2月16日俄羅斯簽署後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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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溫室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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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量期程及目標 |
公約附件一國家及摩洛哥與列支敦斯登,應於2008至2012年間達成減量目標,同時採差異性削減目標之方式:歐洲聯盟及東歐各國8%、美國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6%,另冰島、澳洲、挪威則各增加1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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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年 |
CO2、CH4、N2O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而HFCs、PFCs與SF6為199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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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條件 |
1.應有至少55個締約國的簽署同意。
2.簽署同意的國家中,被列為附件一國家之1990年CO2排放量須至少須占全體附件一國家當年排放總量之55%。 |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為協助附件一國家能以經濟有效及更具彈性之方式,履行其溫室氣體的減量承諾,制定了以下三種三種彈性機制:
1.共同執行(Joint Implementation;簡稱: JI):主要是由公約附件一國家提供資金或技術給公約其他附件一國家,進行溫室氣體減量計畫。其第一個起算期從2008年至2012年。
2.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 CDM):係由公約附件一國家提供資金或技術給公約非附件一國家,進行溫室氣體減量計畫。其第一個起算期從2000年開始。這個機制主要目的是要協助開發中國家達到永續發展,並協助附件一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之承諾。由於它允許公私部門的共同參與,被各國視為未來最有潛力與最有機會的機制。
3.排放交易(Emission Trading;簡稱: ET):僅限於京都議定書B所列國家之間才可進行,指一已開發國家將其超額完成減排義務的額度,以貿易方式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並同時扣減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額。它的第一個起算期從2008年至2012年。
